城鄉(xiāng)居(村)民住宅和用于住人的出租房、臨時建筑等有下列12種情形的,要及時整改:
1、人員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合用的,要及時搬離或按要求采取防火隔斷措施。
2、嚴禁電動自行車在室內、樓道或門廳停放或充電。
3、人員住宿場所采用易燃夾芯彩鋼板搭建臨時性建筑物的,要及時拆除或搬離。
4、居民住宅樓疏散通道、樓梯間堆放易燃可燃雜物的,要及時清理;居民小區(qū)、城中村、村莊消防車通道不暢的,要及時清理;出租房樓道、樓梯通往屋頂的安全出口鎖閉的要及時打開,設置電子鎖的要確保斷電后能向外開啟。
5、人員住宿場所存在下列用電不安全行為的,要及時改正: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及不合格的電器產品;入戶總閘未加裝用電保護裝置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在配電箱內或箱下放置可燃物,電氣線路、移動插座直接安裝、設置在可燃物上的。
6、人員住宿與使用木柴、炭、液化石油氣等作燃料的廚房設置在同一房間的要及時分開;住宅內違規(guī)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要及時清除;人員離家或入睡時要關火關電關氣。
7、建筑外窗設置鐵柵欄(未留逃生口)、廣告牌等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要及時拆除。
8、擅自增加居住人數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要及時改正。
9、居民住宅小區(qū)、出租房未按規(guī)定配置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或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及時改正。
10、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要及時改正。
11、社區(qū)或小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未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要及時改正。
12、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未經過消防審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設施設備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的,要及時改正。
臨街門店、城鄉(xiāng)居民自建房或公房用于生產經營的小場所存在下列10種情形的,要及時改正:
1、人員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合用的,要及時搬離或按要求采取防火隔斷措施。
2、在上述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的要及時改正。
3、在上述場所存在下列用電不安全行為的,要及時改正: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入戶總閘、電表箱未加裝用電保護裝置,違規(guī)拆除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在配電箱內或箱下放置可燃物;電氣線路、移動插座直接安裝、設置在可燃物上的。
4、上述場所違規(guī)經營、存放汽油、柴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可燃物品的,要及時改正。
5、在上述場所內焚香、點蠟、燒紙、點長明燈而無人看守的,要及時改正。
6、上述場所采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搭建,或在冷庫保溫板材上安裝電器設備或電氣線路穿越保溫板材未作穿管隔熱處理的,要及時改正。
7、上述場所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要及時改正。
8、上述場所的建筑外窗設置金屬柵欄(未留逃生口)、廣告牌等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要及時改正。
9、上述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未保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要及時改正。
10、上述場所的業(yè)主未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或未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的,要及時改正。
標本兼治,完善防范“小火亡人”治理體系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居(村)委會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培訓等“網格化”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加強“三合一”、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通道及安全出口占堵、違規(guī)用火電用油用氣等習慣性違章行為及留守老人小孩的動態(tài)管控,努力降低亡人火災風險。
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專職消防隊要加快“防消宣一體化”建設,發(fā)揮滅火救援隊、滅火戰(zhàn)斗員、防火巡查員、消防宣傳員的作用。
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建立日常消防監(jiān)管機制,加強對小場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
住建部門要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村民自建商住房的審批管理內容,加強臨時性違章建筑的查處,督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加強小區(qū)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設施建設,結合老舊小區(qū)改造、農村危房改造一并改善城鄉(xiāng)消防安全條件。
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器產品行為的查處,確保電氣產品質量。
電力監(jiān)管部門和供電企業(yè)要加強戶后用電安全檢查,督促更換老化電氣線路,確保安全用電。
消防救援部門對一定規(guī)模以上的公眾聚集場所要嚴格審查開業(yè)前消防安全條件,組織消防救援站指戰(zhàn)員開展對臨街門店、九小場所、物業(yè)小區(qū)、公共消防設施的檢查、巡查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