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單位的責任:
設計單位是經國家資質認定的單位,其有責任履行法定職責,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1.設計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guī)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和安全負責。
2.根據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3.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應當注明規(guī)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4.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5.設計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設計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施工單位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1.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guī)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2.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3.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4.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5.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6.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的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7.消防設施施工完成后,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消防設施調試開通及施工質量檢測報告,向建設單位提交消防設施操作維護手冊及質量保修文件,移交消防設施有關技術資料。